进入园区的企业,可以享受各相关部门(海关、国检、环保、港口等)给予园区和各项优惠待遇,可以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 对落户在园区内的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份,经地方财政部门批准后,全额补贴给企业。
2、 三年内,园区中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经地方财政部门批准后,最多可按实际缴纳税款的25%补贴给企业。
3、 园区内单一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如果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免征增值税。
4、 园区内外商投资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头二年免征、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5、 除上述条款外,园区另外争取到的税费优惠,由园区管委会根据入园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分别进行奖励或补贴。
6、 涉及上述条款中补贴给企业的资金,统一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结算,并统一由园区管委会办理。
7、 入园企业自式开办之日起二年内,全额减免工商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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